“17岁女子卖19岁男友到缅甸”为何不构成拐卖?律师解读

据报道,岁女2024年,卖岁19岁的男友广东男子小黄在台球厅结识了17岁的女子小周,之后两人发展为恋爱关系并同居。到缅甸同居期间,构成拐卖小周向小黄谎称自己的律师父母是 “福建富商”,且家族在缅甸有生意,解读通过持续洗脑的岁女方式,诱骗小黄前往缅甸工作。卖岁2025年2月2日,男友小黄在小周的到缅甸诱导下,跟随其抵达泰缅边境。构成拐卖到达后,律师小周以“接人”为借口离开,解读随后小黄被持枪人员强行押送至缅甸凯旋电诈园区,岁女而小周则通过此举获利10万元。
进入电诈园区后,小黄因无法完成诈骗业绩,遭受毒打,导致听力受损,身体也暴瘦。他在园区被囚禁长达4个月。2025年6月,小黄的家属通过缅甸潮汕商会支付了35万元赎金,成功将小黄从园区救回。小黄的女友小周,卖掉小黄后还在泰国玩了10天,回国后被警方控制。目前,小周涉嫌诈骗罪,面临检察机关的公诉,近期将开庭审理。

网友纷纷对于“卖男友”一词表示惊叹,有网友评论称:“没想到一个成年人被一个未成年人卖到缅甸。”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冠茹律师表示,从法律认定上,小周即使没有主动实施电信诈骗行为,但假设其明知缅甸凯旋园区相关人员从事电信诈骗,将小黄诱骗至该园区,系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的行为,因此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视小周的涉案情节,可能面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黄冠茹律师称,一般的诈骗行为应当以涉及的犯罪金额确定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或法定刑幅度,出境从事电信诈骗的人,以为实施诈骗的数额难以查清而无法对其定罪,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的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那么,该事件中,女友小周是否构成拐卖、拐骗类犯罪?
黄冠茹律师表示,目前我国刑法中的拐卖、拐骗类罪名尚无将拐卖男性作为犯罪对象,故无法认定为拐卖、拐骗类罪名。但若被骗人员为未成年人,行为人还可能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若采用偷渡方式出境的,还可能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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