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区存放气瓶,向有安全隐患用户供气!珠海两燃气公司领罚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区存全隐气珠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增强燃气企业、放气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及守法意识,有安8月20日,患用户供海两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报一批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件,燃气切实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公司
案例一

4月9日,领罚香洲区前山街道办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区存全隐气珠某燃气有限公司前山瓶装液化气供应站违规在办公区域存储液化石油气气瓶,放气该办公场所不具备报警探头、有安排风设备防爆设施等安全条件。患用户供海两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燃气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公司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领罚属地街道办责令该燃气公司限期完成隐患整改,区存全隐气珠并对该燃气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5月2日,香洲区拱北街道办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拱北某餐饮店存在使用胶管、现场钢瓶安检不合格、部分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使用中压阀的安全用气隐患问题。珠海某燃气有限公司作为供气单位,在用户存在隐患情况下予以供气,存在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地街道办责令该燃气公司限期完成隐患整改,并对该燃气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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